雖然起重機種類繁多,起重物品種類繁多,但對安全技術有一些基本、普遍的要求。
1.每臺機械的司機必須通過培訓和考核,并持有操作證才能操作。
2、司機接班時,應檢查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。發(fā)現(xiàn)性能不正常,應在操作前排除。
3.開車前,鳴鈴或報警。操作中接近人時,還應給予繼續(xù)鈴聲或報警。
4.操作應按指揮信號進行。無論誰發(fā)出緊急停車信號,都應及時執(zhí)行。
5.只有在確認起重機上或周圍沒有人時,才能關閉主電源。如果電源斷路裝置上有鎖或標志,相關人員應在關閉電源前拆除。
6.關閉主電源前,所有控制器手柄應放置在零位。
7.工作中突然斷電時,應將所有控制器手柄拉回零位;重新工作前,檢查起重機是否正常工作。
8.在軌道上露天作業(yè)的起重機工作結束時,應錨定起重機。當風力大于6級時,通常應停止工作并錨定起重機。對于沿海門機械工作的起重機,風力大于7級,應停止工作,并錨定起重機。
9.司機維修機械時,應切斷主電源,掛上標志或鎖定;帶電維修時,應戴絕緣手套和鞋子,使用帶絕緣手柄的工具進行監(jiān)控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司機不得操作:
(1)過載或物體重量不清時不吊;
(2)信號不明確時不吊;
(3)捆綁、懸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導致滑動時不懸掛;
(4)被吊物肯人或浮動物時不吊;
(5)當制動器或安全裝置故障、鉤螺母結構裝置損壞、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,結構或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壞;
(6)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物時不吊;
(7)斜拉重物不吊;
(8)工作場所昏暗,看不到場地、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吊;
(9)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吊重物棱角;
(10)鋼水(鐵水)包裝過滿時不吊。
11.起重機運行時,不得使用限位開關停車;對于無反向制動性能的起重機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反向制動。
12、不得在有載荷情況下調整起升、變幅機構的制動器。
機械工作時,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。
14.吊重物不得通過頭頂,吊臂下嚴禁站人。
15.在工廠內吊裝貨物應通過指定通道。
16.在無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,吊物(吊具)底面應離地面2米以上;當有障礙物需要穿越時,吊物(吊具)底面應高于障礙物頂面0.5米以上。
17.吊裝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量時,吊裝前應檢查制動器,然后用小高度(200~300mm)、短行程試驗吊車平穩(wěn)吊裝。
18.吊裝液態(tài)金屬、有害液體、易燃易爆物品時,應進行小高度、短行程試吊。
19.對于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機械,當?shù)踱x處于非常低的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應確保設計中規(guī)定的安全圈數(shù)。
20、機械工作架、吊具、輔具、鋼絲繩、纜風繩、重物等,與輸電線的距離不小于規(guī)定。
21起落速度應均勻,非特殊情況不得緊急制動,迅速下降。
22.重物不得在空中懸掛太久。
23、流動機械,工作前應按說明書要求平整停機場地,穩(wěn)扎穩(wěn)打。
24、吊重物時不得落臂;落臂時,應先將重物放在地上。
25、吊臂仰角很大時,不準將被吊的重物驟然落下,避免起重機向另一側翻倒。
26.吊重物旋轉時,動作應穩(wěn)定,不得突然剎車。
27.回轉時,如果重物重量接近額定起重量,重物離地面的高度不宜過高,一般為0.5米左右。
28.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吊裝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垂直,每臺機械的吊裝和運行應同步,每臺機械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的額定吊裝能力。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,每臺機械的起重量應降至額定起重量的80%,并進行合理的載荷分配。
29.有兩套主副起重機構的起重機,主副鉤不得同時啟動(設計允許同時使用的起重機除外)。
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接地。
31.起重機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,司機室應配備滅火器。
每兩年至少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查。
33.起重指揮官發(fā)出的指揮信號應明確且符合標準。所有人員退回安全位置后,應發(fā)出動作信號。